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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防非宣传月】上海金融法院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全国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

日期:2022-05-16    来源:上海金融法院    作者:    点击量: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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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

——丁某等诉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本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提名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






裁判要点


在群体性证券纠纷中,十人以上投资者,确定二至五名拟任代表人,能够提供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并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其他起诉条件的,可以作为原告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均可以在法院确定的权利登记公告期间参加诉讼,成为该案原告。参加权利登记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由代表人代表其他原告参与诉讼。当事人对损失核定机构委托不能达成一致时,法院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损失核定机构。代表人请求败诉被告赔偿通知费、律师费的,法院可结合案件繁简、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及诉讼规模等因素支持其合理部分。






基本案情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音响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2017年8月26日,飞乐音响公司发布《2017年半年度报告》。该公告发布后,飞乐音响公司股价连续三个交易日上涨。2018年4月13日,飞乐音响公司发布《2017年年度业绩预减及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载明:经公司自查,发现2017年半年报和三季报存在收入确认方面的会计差错,初步预计该等差错将导致2017年1-9月份营业收入减少17.4亿元,导致2017年1-6月份营业收入减少7.5亿元。该公告发布后,飞乐音响公司股价连续3个交易日跌停。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飞乐音响公司因“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8,01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84万元;导致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72,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5,135万元;导致2017年半年度、第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飞乐音响公司于2019年11月2日发布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0年8月,原告魏某等34名投资者共同推选其中4人作为拟任代表人,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后作出民事裁定,确定权利人范围并发布权利登记公告。经“明示加入”,共有丁某等315名投资者成为本案原告,其中5名原告经在线推选当选为代表人,诉请被告飞乐音响公司赔偿投资损失及律师费、通知费等合计1.46亿元。






法院裁判


被告飞乐音响公司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案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为2017年8月26日,即2017年半年报发布日。2018年4月13日,被告发布《2017年年度业绩预减及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该公告首次披露了前述虚假陈述事实,对市场形成警示作用,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以此计算,至2018年7月30日涉案股票成交量达到其流通股本的100%,该日为基准日。法院采纳中证资本市场服务中心出具的损失核定意见,认定原告所应获赔的损失金额为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后的投资差额损失与相应的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之和,其中,证券市场风险因素采用个股跌幅与同期指数平均跌幅进行同步对比的方法扣除。据此,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飞乐音响公司赔偿315名原告投资损失共计123,547,952.4元,以人均50元为标准按310名原告计算的通知费15,500元,以及以人均3,000元为标准按315名原告计算的律师费945,000元。一审判决后,投资者刘某、飞乐音响公司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议庭成员:林晓镍、单素华、孙倩、方乐华、范黎红、冯耀、张铭






专家点评



邢会强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案是依当事人申请采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原告投资者有315名,索赔金额约1.28亿元。被告提供了上证指数历史行情、同类企业历史行情等证据,初步证明原告损失受到了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的影响。至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所造成的影响比例,法院采纳了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出具的损失核定意见,采用个股跌幅与同期指数平均跌幅进行同步对比的方法扣除,得到了原被告双方的认可。法院认定原告所应获赔的损失金额为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后的投资差额损失与相应的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之和。在此基础上,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投资者约1.24亿元的损失,其获赔比例,在境内外同类案件中均属较高额。投资者利益在本案中得到了切实的保护。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后国内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全面实践,标志着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上海金融法院积极探索机制创新,拟定《权利登记公告》《权利义务告知书》《代表人推选通知》等系列文本,对裁判文书作出探索性尝试,写明权利人范围、权利登记情况及代表人推选过程,在判决主文中首次明确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后续诉讼可据此裁定适用。本案的成功处理,为推广代表人诉讼制度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本,对于构建公正高效便捷的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未完待续



转载来源:上海金融法院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