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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教育

异常交易风险揭示书

日期:2023-07-21    来源:铜冠金源期货    作者:铜冠金源期货    点击量:566

异常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精神以及期货交易所下发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向您揭示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的风险,在您进行期货交易时,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期货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必须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期货公司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和监控,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二、各交易所已分别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具体表现形态和交易所、期货公司对投资者出现异常交易行为可以采取的惩处措施,都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和描述。投资者在进行期货交易前,应当详细了解并严格遵守。

三、如在期货交易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您将被认定存在异常交易行为:

1.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2. 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投资者之间,大量或者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交易;

3. 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最新成交价格,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

4. 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5. 日内撤单次数过多;

6. 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或者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

7.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8. 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9. 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10. 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影响交割结算价;

11. 利用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交易等手段转移资金或扰乱交易管理秩序;

12. 自然人投资者未按交易所规定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

13. 一组关联账户内关联客户之间大量或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14. 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其它异常交易行为。

相关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详见各交易所的相关指引及通知。

请您根据交易所的规定,自觉规范您的期货交易行为,合法、合规地参与期货交易。

四、若您对他人期货账户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您的期货账户存在被他人实际控制参与期货交易的情况,请您积极配合我公司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公司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并在发生变更时及时申报。

五、若您的账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情况,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交易所可以对您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监管关注名单、约见谈话、发布警示函、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据相关办法和规定采取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开仓等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易所将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六、当出现异常交易风险时,为配合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铜冠金源期货有限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您采取提示、劝阻、制止、向交易所报告等措施,并有权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拒绝委托直至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

七、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处理程序、监管办法以各交易所不时修订并公布的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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